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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方案》明确:2019年至2021年,全省每年新建及改造修复市政污水管网600公里以上,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到2019年底,省会城市昆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长江干支流沿线和九大高原湖泊等敏感区域城市(县城)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完成市政雨污错接混接治理及破旧管网修复改造,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为实现攻坚目标,《实施方案》提出了包括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全面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健全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在内的7项任务。任务目标明确,2020年6月底前,云南省地级及以上城市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评估制度,依法建立基于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动态更新机制;建立以5年—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到2021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达到国家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
详情如下: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此件主动公开)
为切实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部署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加快补齐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短板,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攻坚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建城〔2019〕52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6号)要求,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以来关于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系列重大决策部署。优先解决民生领域生态环境问题,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实施长江生态环境系统性修复保护、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为,以系统提升城市生活污水收集效能为主要目标任务,着力补齐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短板,为尽快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二)主要目标
2019年至2021年,全省每年新建及改造修复市政污水管网600公里以上,持续推进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提标改造,加快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到2019年底,省会城市昆明市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到2020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长江干支流沿线和九大高原湖泊等敏感区域城市(县城)完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到2021年底,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基本完成市政雨污错接混接治理及破旧管网修复改造,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机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效能显著提高。
二、任务
(一)建立污水管网排查和周期性检测制度。全面排查污水管网等设施功能状况、错接漏接等基本情况及用户接入情况。地级以上城市及设市城市制定完善辖区内市政污水管网排查与检测方案,全面排查建成区主次干道市政排水管网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和企事业单位内部排水管网,查清排水管网、排水口、检查井及雨污错接混接点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2019年9月底前,形成排查报告和管道检测评估报告。2020年6月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落实排水管网周期性评估制度,依法建立基于市政排水管网地理信息系统(GIS)的动态更新机制;建立以5—10年为一个排查周期的长效机制和费用保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等部门配合,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面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改造和建设。围绕落实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再生利用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科学确定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总体规模和布局,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能力要与服务片区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相匹配。城市(县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不能满足生活污水处理能力的,要加快实施污水处理厂新建、扩建工程。2019年9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和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BOD)低于100mg/L的,围绕服务片区管网制定“一厂一策”系统化整治方案,明确整治目标措施并组织实施。稳步推进城市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处理再生水的利用率,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水、电、气、路改造内容,实施污水管网混接错接改造、管网更新、破损修复、雨污分流等工程,全面提升现有设施效能。强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接合部的污水管网建设,消除管网空白区。地级以上城市及设市城市每年12月底组织评估市政污水管网雨污错接混接点治理、破旧管网修复改造和雨污分流改造工作成效,努力提高污水处理厂的BOD进水浓度和运行负荷率,污水管网覆盖率、生活污水收集率同期比较上一年度要明显提升。加快地级以上城市及设市城市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按照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有效解决污泥污染环境问题。加强污泥产生、运输及处理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污泥管理台账,跟踪核查污泥贮存和处理处置情况。到2020年底,对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沿线、九大高原湖泊敏感区域城市(县城)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提标改造,出水水质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到2021年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7%以上,地级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地级以上城市达到国家城市节水评价标准,再生水利用率不低于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部门配合,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三)健全管网建设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排水管材市场监管,推广使用绿色新型管材,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严把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相关标准规范,严格进行隐蔽工程检查、竣工验收和工程移交,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排水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未达到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不得交付使用。排水设施管理单位要严格排水管道养护、检测与修复质量管理,确保管网运行。按照质量终身责任追究要求,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等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推行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健全污水接入服务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凡向城镇公共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要向所在区域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加强污水排放管理。城市市政污水管网覆盖区域,要依法将生活污水接入市政污水管网,严禁雨污错接混接,严禁污水直排。新建居民小区或公共建筑排水未规范接入市政排水管网的,不得交付使用;市政污水管网未覆盖的,应当依法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小散乱”规范管理制度,整治沿街经营性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污水乱排直排,结合市场整顿和经营许可、卫生许可管理建立联合执法监督机制,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市政管网私搭乱接溯源执法制度,强化溯源追查和执法,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牵头,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配合,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规范工业企业排水管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要按照规定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州(市)人民政府或工业园区管理机构要组织对进入市政污水收集设施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经评估认定污染物不能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有效处理或可能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达标的,要限期退出;经评估可继续接入污水管网的,工业企业应依法取得排污许可。工业企业排污许可内容、污水接入市政管网的位置、排水方式、主要排放污染物类型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单位和相关部门监督。州(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加强对接入市政管网的工业企业以及餐饮、洗车等生产经营性单位的监管,依法处罚超排、偷排等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科学技术厅、商务厅等部门配合,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六)完善河湖水位与市政排口协调制度。合理控制河湖水体水位,妥善处理河湖水位与市政排水的关系,防止河湖倒灌进入市政排水系统。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排入市政管网,应纳入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明确排水接口位置和去向,避免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省水利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健全管网运行维护管理机制。州(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定额组织实施排水管网运行维护,根据排水管网特点、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合理确定管理运维人员和经费保障。积极推行污水处理厂、管网与河湖水体联动“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行维护机制,保障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系统性和完整性。鼓励支持居住小区、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委托市政排水管网运行维护单位对单位内部管网进行维护和管理,配套建立责权明晰的工作制度,建立政府和居民共担的费用保障机制。各级排水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排水管网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制度和保障机制,加强设施建设和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牵头,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组织领导。州(市)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负总责,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充分发挥河(湖)长作用,切实强化责任落实。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因地制宜制定州(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2019—2021年)实施计划,明确本地区城市(县城)市政污水管网新建及改造三年实施计划清单、“三个基本消除”任务要求(基本消除城市黑臭水体、基本消除生活污水直排口、基本消除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地级以上城市和设市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集中收集率、设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BOD)浓度年度工作目标等内容,稳步推进污水处理厂提质增效工作。省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指导督促州(市)完善建设项目审批、监管体制机制,优化营商发展环境,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有序推进,三年行动取得实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负责指导督促州(市)人民政府开展)
(二)完善鼓励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政策性资金投入力度,统筹海绵城市试点、黑臭水体治理示范城市以及水环境治理项目建设,深化项目前期工作,做好项目储备、建立完善项目库,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鼓励金融机构依法依规为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研究探索规范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营造良好市场营商环境,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确保污水管网建设资金与三年行动相衔接、资金投入与三年行动任务相匹配。进一步完善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强化项目跟踪评估和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牵头,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云南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三)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动态调整机制。要尽快将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到位,原则上应当补偿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运营成本并合理盈利;统筹使用污水处理费与财政补贴资金,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提供服务单位支付服务费,充分保障污水管网等收集设施运营维护资金。(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四)完善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工程保障。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涉及拆迁、征地和违章建筑拆除的,州(市)人民政府要妥善做好相关工作。结合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压减审批时间,主动服务,严格实行限时办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牵头,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五)鼓励公众参与,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州(市)人民政府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营造共建共享治理氛围,借助网站、新媒体、微信公众号和手机客户端等媒介平台,为公众积极参与创造条件,保障公众知情权。统筹安排项目工程,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尽可能减少施工扰民,广泛争取居民群众对治理工程的理解支持;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向公众开放;设立公众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城市黑臭水体、违法排污行为等进行监督和举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良好社会氛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六)强化督促指导,严格考核问效。省、州(市)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发展改革部门要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典型示范推广等方式,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的实施指导。自2019年下半年起,省、州(市)两级要建立巡查、通报、约谈、问责等机制,纳入年度综合考核内容,开展督查督导,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实施通报、约谈,对未完成任务的相关部门责任人启动问责,建立省级指导、州(市)负责、分级落实的责任体系和考核问效机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按照职能职责分工负责,省、州(市)人民政府组织落实)
文源:北极星环保网